瀘州發(fā)布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涉多家知名企業(yè)
4月25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2020年度瀘州兩級法院知識產權類案件受理、審判情況進行發(fā)布,并公布2020年六大典型案件,涉及多個知名企業(yè)及品牌。
假冒注冊郎酒商標 非法獲利百萬
發(fā)布會通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經授權使用 “郎”“郎 貴賓”商標(指定顏色)、“郎酒”商標(指定顏色)和酒瓶(郎—小貴賓酒)的外觀設計專利。
2013年3月,四川省慶恭郎酒業(yè)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曾小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陳其軍任公司總經理。該公司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慶恭郎”“郎恭慶”商標;并在“郎”系列商標注冊和酒瓶(郎—小貴賓酒)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后,陸續(xù)取得酒瓶(慶恭郎小酒)、酒盒(慶恭郎紅瓷)、酒瓶(慶恭郎)、酒瓶(郎恭慶小酒Ⅱ)等外觀設計專利。2017年7月以來,四川省慶恭郎酒業(yè)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產了大量標注“慶恭郎”或“郎恭慶”注冊商標的系列白酒并銷往全國各地。經法院認定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1030016元。涉案酒的容器或外包裝盒或包裝箱變造使用注冊商標“慶恭郎”或“郎恭慶”,導致與“郎”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
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其軍、曾小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對外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不能阻卻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該院判決被告人陳其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被告人曾小平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本案中查扣的酒依法予以沒收,由原扣押機關負責處理。被告人曾小平、陳其軍不服,提起上訴。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該案主要涉及在先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問題。因二者在產生、保護的法律依據(jù),權利取得的審查制度和條件以及保護范圍等方面的差異,產生了權利沖突。法院著重從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程序、行為人主觀是否有侵權故意、保護合法在先權利原則和禁止混淆原則等多角度進行分析評述,明確在后取得的外觀專利權不能對抗他人在先的商標權,行為人實施外觀專利權、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本案的依法審理,對防止知識產權法律被不當利用,遏制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有積極作用,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偉普公司傍上歐普照明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普公司)與嘉興市偉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普公司)、個體工商戶潘擁軍均經營集成吊頂類產品,經營范圍存在重合。為了宣傳,潘擁軍將偉普公司提供的榮譽和獎牌等放置于門店內,在其門店內的裝飾等,突出了“歐普集成吊頂”“ 歐普?集成吊頂 廚衛(wèi)電器”等內容。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歐普公司與偉普公司、潘擁軍具有直接市場競爭的關系。偉普公司向其經銷商潘擁軍提供的榮譽證書,未能舉證證明榮譽真實存在,有關宣傳行為容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明顯具有攀附“歐普”名稱的故意以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系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偉普公司和潘擁軍在使用前述榮譽上具有合意,對外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偉普公司和潘擁軍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在《中國燈飾報》就其虛假宣傳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歐普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20000元。
一審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表示,商業(yè)宣傳是企業(yè)為了獲得經濟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所獲榮譽更是宣傳之重。企業(yè)應秉持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基本準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生產者或他人提供的所獲榮譽,銷售者應核實其真實性,否則可能因對使用榮譽、獲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具有合意,構成共同侵權,將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周期持續(xù)下降
據(jù)介紹,去年全市法院共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55件,其中刑事案件24件、民事案件131件,從案件類型來看,75%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涉及酒業(yè)領域。案件審理周期持續(xù)下降,知識產權案件的平均審限僅為68.97天。
記者 秦添